武威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优化博物馆藏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范》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并纳入“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第三条 主管副馆长负责领导藏品征集工作,保管研究部负责落实藏品征集和保管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征集范围
第四条 本着“为明天收藏今天”的原则,根据自身性质、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标本等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均在征集之列,如历史见证的老旧物件、现代名人字画、书法作品,个人采集或者购买的文物、重大事件相关的资料和物品等。
第四章 征集工作要求
第五条 制订藏品征集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范有序开展征集工作。
第六条 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七条 参与征集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业操守,不得以文博单位职业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买卖文物,不得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违者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所征集的藏品要做好科学的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征集调查时,有物主写成书面材料或由征集人当场记录,并请物主签名确认;
(二)记录要实事求是,要经过核实,不能道听途说或主观编造;
(三)准确记录初步鉴定意见及藏品的价值评估;
(四)要注意记录有关的人物、事件和情节等材料;
(五)用不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并及时录入电脑;
(六)必须附上有关照片、拓片或绘图;
(七)所征集的藏品必须尽快移交到指定的库房妥善保存,不准在私人手上存放保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和拨库手续;
(八)所征集的藏品在总帐登记时,征集人员必须将有关的原始资料和鉴定意见表等移交给总帐保管员存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暂不够入藏标准但具备特别意义的物品和展览必需的展品,可参照藏品征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有解释权归武威市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