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加强全省文物安全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推进文物安全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平时检查遇到的问题,甘肃省文物局整理了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关规定,在局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每周进行推送。第二十三条 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突发事件的,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应对处置,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事故、案件或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政府督察机制。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文物、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应列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督察事项挂牌督办,并接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事故最终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应报省人民政府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追责问责机制,严格事故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严密责任划分原则,界定违法违纪行为,实行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应按照《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