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文物安全工作。
第四条 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省、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督导文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履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承担具体文物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有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其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单位的其他国有和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公告公示本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的主管单位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考古发掘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公告公示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