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四普”进行时之政策法规标准④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工作任务
信息来源: 甘肃省文物局 发布日期: 2024-07-24 10:23

一、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普查准备阶段,各地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二、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普查准备阶段,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本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普查系统预置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统筹用好已有工作基础与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三、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四、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县级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普查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五、开展普查成果汇总


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六、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以全国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国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七、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应充分发挥省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县级应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八、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

(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