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四普”进行时之政策法规标准⑧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之古建筑
信息来源:
甘肃省文物局
发布日期:
2024-09-06 10:16
第八期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之古建筑
古建筑认定年代下限为1911年。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
2.依法审批后整体迁移的,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3.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保留原有风格或形制,且保留有反映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构件。
1840年以前建造的主体尚存的古建筑,应当全部予以认定;1840—1911年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工艺建造,具有传统风格的,应当予以认定。
古建筑一般包括:城垣城楼(及其他军事建筑及设施)、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及其他行政管理建筑)、学堂书院(及其他文化教育建筑)、驿站会馆(及其他交通道路设施、旅行服务设施)、店铺作坊(及其他金融商贸建筑、工商业建筑设施)、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及其他景观建筑、戏曲演出建筑、天文观测建筑)、寺观塔阁(及其他宗教建筑)、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及其他水利设施)、池塘井泉等类型。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
(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